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进行明确。
律师解读
1、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各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补偿说”、“赔偿说”、“工资说”三种观点。如:北京市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明确,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经济补偿”。浙江省劳仲委发布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赔偿金”。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因未休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劳动报酬”。
2、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权。持“补偿说”者认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00%部分)而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法院不予支持,职工仅以此项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法获得支持(具体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持“赔偿说”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具体可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持“工资说”者认为,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职工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将获得支持(具体可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九龙坡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综述》七)。
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由于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认定不同,导致各地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认为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不受一年期限限制。比如:内蒙古、广西、重庆、福建。反之,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认为应适用普通时效一年的限制。比如:北京、上海、山东、黑龙江、辽宁、湖北、湖南等。(天津/云南虽在当地的规定中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为“劳动报酬”,但在之后的裁审实务中,认定应适用普通时效一年的限制。)
典型案例
在刘某与重庆某电器维修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 (2016)渝05民终5077号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中,刘某与重庆某电器维修部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应当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庭审中,重庆某电器维修部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刘某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重庆某电器维修部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刘某与重庆某电器维修部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24日。刘某以重庆某电器维修部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与重庆某电器维修部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重庆某电器维修部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重庆某电器维修部应当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300元(4100元/月×3个月)。
合规建议
1、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年休假审批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对于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休年休假的情况,亦应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备日后具体核查;
2、用人单位对于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当年度年休假的职工,应在年底与其积极沟通解决方案,确定安排下一年度补休或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3、因各地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的裁判口径不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以及因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引发职工单方解除的后果会大有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合法合规支付职工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