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隐瞒婚姻状况的女职工,可以吗?

2022年04月28日15: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但在实践中,女性确实因婚姻和生育而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以“未婚”或“暂不得生育”作为招聘女职工的条件或隐性条件,很多女性被逼无奈,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来获取工作机会。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真实情况为由辞退女职工,是否合法呢?

  1

  隐瞒婚姻状况入职

  怀孕女职工被辞退

  2017年4月7日,林某丽入职广州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专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不久,林某丽发觉自己怀孕了,就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公司。

  岂料同年6月14日,公司辞退了林某丽,理由为:林某丽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未婚”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两表格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林某丽认为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林某丽的请求。

  2

  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

  辞退女职工违法

  法院认为,林某丽在应聘时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然而林某丽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她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不是她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隐瞒已婚事实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

  因此公司以林某丽《应聘信息登记表》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丽违法,应向林某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

  律师建议

  本案为广州中院发布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结合本案情况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构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否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

  2、劳动者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权拒绝说明。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法院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相信随着我国社会水平不断提升,女职工的就业情况会越来越好,希望女职工在遭受就业歧视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林某丽与广州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2018)粤0111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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