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用的三个关键问题
1、加班是由员工证明还是公司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比如员工可以提交考勤表、电子邮件、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如果员工提交考勤表、电子邮件、考勤记录是复印件的话,在公司否认上述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员工应当提交电子邮件、软件考勤记录等原始数据文件予以核实。
2、中午吃饭时间是否算上班时间
比如员工工作时间为8:30-17:00,中间30分钟吃饭时间,每周工作5天,用餐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
就餐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就餐时间不应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扣除每天午餐就餐时间,员工总工作时间并未超出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法律规定,员工不能要求延时加班工资。
3、公司要出台加班管理规定
比如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需加班,须经公司相关权责部门的负责人事前批准或事后确认,方为有效加班,否则不享受加班待遇”,这样员工如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则要履行加班事实事前批准或事后确认。
当然《员工手册》员工要签名确认,员工已完全了解《员工手册》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