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间相差一天,年休假有差别?

2022年04月28日15:4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简 述

  近日,小王咨询,他本月和同事小张新进一家企业工作,本来都是计划在10月20日入职,但是后来小王因为有事耽误了一天,10月21日和22日又是双休日,实际在10月23日入职。小王说,晚入职的事情已经取得了新单位的谅解,但没想到的是,新单位的人事主管对他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10月20日之前入职的职工,当年还能休1天带薪年休假;但是在10月21日以后入职的,当年在单位就不能再休带薪年休假了。小王表示实在搞不明白,同事小张只有3到4年工龄,而自己的工龄比她还要长2年。为何她仅比自己早一天入职,就可以休带薪年休假,而自己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呢?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

  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那么案例中所谓“每年10月20日之前入职的新职工,当年在新单位可休带薪年休假”的说法是真的吗?

  考量一

  是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首先必须符合休假资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至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指在现单位要干满1年,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请注意,这里的所谓“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即职工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是说只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有权享受年休假,至于能够享受多少天,则是另一回事。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二是职工不间断地从其他单位到本单位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在这当中除了双休日外,基本没有中断过工作。三是职工曾经在其他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失业了3个月,再跳槽到B单位。

  以上三种情形是否都属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径解释不一,有的地方执法口径中只认可第一、第二种情形,但是也有的地方或单位对于以上三种情形都予以认可。总之,小王和小张在新单位休带薪年休假,首先要看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果是当年应届毕业生,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不管哪一天入职,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考量二

  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在职工符合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看“本人累计工作年限”,这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标准,即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至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究竟包括哪些范围,各地有不同规定。如四川规定除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等,也可作为计算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尽管没有列举“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但是规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苏州市法院系统的执行口径是“原则上应结合劳动手册、保险缴费等证据综合认定。”

  鉴于目前单位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很多情况下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使用外地劳动力,难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等确定其累计工作时间,对于其他证明材料更是难辨真伪,也不可能逐一调查核实。

  对此,相关证明材料不一定非得指定机构出具,操作中也可由职工本人签字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用人单位保留审核的权利,如发现其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相悖的,可作严重违纪处理。

  如果小王和小张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全年可休带薪年休假5天。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跨界”职工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如某职工至2017年7月1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他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到底是5天还是10天呢?

  第一种办法是分段折算。计算公式为:临界日前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前日历天数+临界日后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后日历天数。如前例职工2017年7月1日前日历天数为181天,后日历天数为184天,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他在当年应休假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办法如浙江省规定:“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原人保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即如前例职工在2017年7月1日前休假的,标准是5天,在2017年7月1日后休假的,标准是10天。

  第三种办法是“从严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5天,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种办法是“从宽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10天,当然对于职工来说最好不过。

  对于企业来说,到底执行以上哪种办法,具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考量三

  补缴基数望当年,一次缴足看眼前

  根据规定,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与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同。

  前者按员工应缴费年度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进员工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确定。比如说,2019年张三补缴2016年5月的社保费,补缴基数按其2015年的平均工资确定。

  后者则往往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这里请注意有两个区别:当年缴费标准和目前缴费标准的区别,本人平均工资和全市平均工资的区别。

  考量四

  新进单位当年剩余工作时间

  根据规定,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与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同。

  前者按员工应缴费年度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进员工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确定。比如说,2019年张三补缴2016年5月的社保费,补缴基数按其2015年的平均工资确定。

  后者则往往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这里请注意有两个区别:当年缴费标准和目前缴费标准的区别,本人平均工资和全市平均工资的区别。

  考量五

  当年是否出现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另需注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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