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被罚款,仲裁委是这样审理的!

2022年04月28日15:4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会迟到罚款200元

  2012年5月22日,小甘由于开会迟到,被所在的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辞职之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饭店不同意,为此小甘申请了劳动仲裁。

  对于双方的主张,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 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

  而且小甘所在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的200元。

  住院未请假被“开除”

  2000年1月,刘大姐到武汉一个城管局当上了环卫工。2010年8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刘大姐被转至湖北一家绿化公司继续从事环卫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刘大姐因病请假休息,此后她住院治疗,直至2013年3月7日才出院回家。在刘大姐住院期间,该绿化公司停了她的社保,并以她未向公司请假属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姐从该城管局被转至绿化公司,城管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看,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主动加班被“开除”

  张先生是浙江绍兴市一家化纤公司的销售代表,2014年9月的一个星期天,客户发来消息对张先生说,产品有些问题,让他处理一下。

  由于事情棘手,他连续两个星期天都泡在工作上,张先生觉得自己的勤劳应该会得到老板的欣赏,同时他也觉得公司应该支付他一些加班费。

  但他不仅没有获得表扬还被一顿训斥。老板要他检讨,张先生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吵。公司以张先生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写检讨书的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化纤公司主张的张先生“违规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该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中有规定,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对于张先生两次周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支付发放加班工资或已安排补休,就不能证明张先生已经出勤。所以,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骂上司被“开除”

  2011年8月1日,郑某与湖北黄石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职务为商务代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2年8月,该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诉称:2012年8月22日,郑某在明知上级公司领导与本公司人员正在开会的情况下,冲进会场,无理争吵并拍桌子辱骂上级领导,严重违法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上级部门于同年8月27日向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关系。

  郑某辩称,其是为了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表达对同事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生气和同情,没有辱骂领导的意思。

  **法院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充分证明郑某存在辱骂领导的情形,且也未达到公司《员工手册》列举的严重违纪行为程度,故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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