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前台有4名员工,A公司与该4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但因公司情况变化,拟调整4名前台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这4名员工早8点至晚8点上班,上一天休一天。该公司咨询: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安排的新工作时间,公司单方调整工作时间违法吗?如果这样安排不妥,安排前台4人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3班倒(6:30-2:30、2:30-10:30、10:30-6:30)每周休息两天,这样是否可以?
第一个问题:早8点至晚8点上班,上一天休一天,违法吗?
A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员工早8点至晚8点上班,上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不属于标准工时制,而是类似于综合计算工时制。A公司如果采用这种工时制度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方可对劳动者实施。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第五条规定: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A公司实质上是要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对这四名员工进行管理。但是目前A公司还不能单方变更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作时间属于重大事项,A公司如果变更工作时间需要与员工进行平等协商后确定。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时间属于重大事项,A公司变更工作时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综上所述,A公司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未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采用综合工时制对员工管理是不合法的。
第二个问题:安排前台4人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3班倒(6:30-2:30、2:30-10:30、10:30-6:30)每周休息两天是否可以?
3班倒(6:30-2:30、2:30-10:30、10:30-6:30)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符合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这种工作时间并不违反A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论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结论
鉴于第一种工作时间需要员工配合,且需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存在每个月支付13.36小时(因为综合工时制标准时间166.64小时,超出部分支付延时加班费)的延时加班费的问题,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如果单方实施,劳动者可能会提起劳动仲裁,引发纠纷。第二种工作时间,A公司是合法采用,同时也没有加班费,从法律角度而言,风险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