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约定未申请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制度,员工年假应由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员工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年假。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员工在何时休年假,员工在离职前未休年假,这种情况是否不是公司的原因,是否属于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是否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并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公司有义务主动安排员工在何时休年假,否则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这里有一个问题,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如何计算?
比如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员工应当享有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员工于2019年8月28日离职,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的规定,员工2019年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为3天(240天÷365天×5天)。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元÷21.75天×3天×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