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逃避用工责任不可取!

2022年04月28日15:5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 情 简 介

  潘某2012年3月1日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后晋升为店长。2016年5月,公司单方面发布了一份承包经营说明,将潘某的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并分开支付,但其工作方式及受公司管理的方式与之前相比并无不同。

  2018年3月,单位提出,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潘某续订。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原来,公司未将其收入中“承包经营收入”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潘某认为,“承包经营收入”实际上也是自己的劳动报酬,应该计入月工资,并据以计算经济补偿。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潘某为此申请仲裁。

  争 议 焦 点

  “承包经营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报酬,用以计算经济补偿。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裁决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应包括“承包经营收入”。

  案 例 评 析

  本案中,公司认为,潘某既是公司的店长,也与公司建立了承包关系,潘某的银行工资流水中有一部分为其承包经营的收入,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所谓承包关系,应是关系成立后,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获取收益并承担经营风险。

  仲裁委审理查明,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公司单方面发布承包经营说明前后,工作方式和受管理方式并无变化,说明其本人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也按月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所谓的“承包经营收入”只是按比例获取的提成工资。

  因此,公司与潘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公司以承包经营为名,意图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中,“承包经营收入”应当计入潘某的劳动报酬。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规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