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潘某2012年3月1日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后晋升为店长。2016年5月,公司单方面发布了一份承包经营说明,将潘某的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并分开支付,但其工作方式及受公司管理的方式与之前相比并无不同。
2018年3月,单位提出,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潘某续订。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原来,公司未将其收入中“承包经营收入”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潘某认为,“承包经营收入”实际上也是自己的劳动报酬,应该计入月工资,并据以计算经济补偿。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潘某为此申请仲裁。
争 议 焦 点
“承包经营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报酬,用以计算经济补偿。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裁决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应包括“承包经营收入”。
案 例 评 析
本案中,公司认为,潘某既是公司的店长,也与公司建立了承包关系,潘某的银行工资流水中有一部分为其承包经营的收入,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所谓承包关系,应是关系成立后,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获取收益并承担经营风险。
仲裁委审理查明,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公司单方面发布承包经营说明前后,工作方式和受管理方式并无变化,说明其本人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也按月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所谓的“承包经营收入”只是按比例获取的提成工资。
因此,公司与潘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公司以承包经营为名,意图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中,“承包经营收入”应当计入潘某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