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企业对于规章制度愈加重视,大都会在员工入职时,将员工手册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要员工阅读后签字。实践中法院也认可经上述程序确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要写进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者签字认可,规章制度中的所有条款对于劳动者就有约束力的。
有这么一则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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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损失
员工赔偿?
被告植某某系原告广西梧州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的司机。2015年8月12日,植某某在驾驶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客车由由古龙往太平方向行驶时,因右后轮轮胎烧穿后爆炸,导致车辆发生自燃全部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疏散乘客,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并用车上的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用完四个灭火器仍未能将火扑灭。
经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太平中队认定,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植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公司在对该起事故调查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按照《员工奖惩办法》规定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按损失总额的10%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另外按《违法违规处理标准》扣处安全违约金3000元,注销其企业准驾证,并列入本集团公司驾驶员重点监管名单,三年内不再录用。
植某某对该处理结果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原告遂提请反诉要求被告对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属于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有失公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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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
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合法,双方应如何承担。根据法院的判决分析及结果,可以总结出如下裁判规则:
对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认。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享有者即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何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劳动者赔偿,无疑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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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针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赔偿类案件,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 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但在赔偿方式上若规定对员工工资扣减,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果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扣减工资的,也可以直接要求员工赔偿,但不能查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限度。
2.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之所以不能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让劳动者来承担,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都只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对企业的经营没有自主权。
让一个对企业经营没有自主权的劳动者去承担经营风险显然是站不脚的的,毕竟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即使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出现,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除了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必须具备合理性。
适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