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员工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应属有效,其内容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为了避免风险,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要把相关内容明确清楚,比如明确员工已在离职前将年休假、调休假等假期使用完毕、员工对任职期间考勤数据无异议等内容,同时要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本协议签署后,员工承诺不会向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亦不会再通过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了的争议或纠纷”,这样员工如果再向公司主张权利,则反诚实信用原则。
除非员工可以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受胁迫所签,否则协议是有效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员工能否提出公司在计算法定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时不按法定21.75天计算日工资,而是按月份的天数计算,并且法定节假日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应该一天给三天,休息日应该一天给两天,而公司都少给一天,严重违法和损害员工的法定的权益,所以协议无效呢?
答案是不可以,员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清楚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如果其对协议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年休假、福利等款项的计算方式、数额等内容有异议,应向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也可直接向劳动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但员工并未向公司提出异议,而是接受《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说明员工已清楚并接受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