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因发展需要,常常会有变动的情况,这其实是在所难免的。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理应受到用人单位管理,然而,部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那么,如果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我们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周某于2008年9月20到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周某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无职业病危害),并不属于变更合同,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已经充分阅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周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015年11月27日,公司需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安排周某予以安装,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安装,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28日分别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2015年12月1日又对周某作出记大过处罚。
2015年12月2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召开会议找其谈话,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将决定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报区总工会。
2015年12月3日,公司以周某“因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11月30日至12月3日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且具有事实依据,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周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对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 院 裁 判】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甚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而劳动者之身份、职种未发生改变,待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结束后又回归原职工作的,该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以属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指派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安排周某等安装流水线设备,属于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虽然周某的岗位职责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况且周某亦陈述曾协助安装过流水线,故安装流水线应当在周某的技能范围之内。公司系要求周某等人在从事维修、保养工作闲暇之余安装流水线,即安装流水线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内,故安装流水线的工作并未明显加重其工作负担。
周某拒绝公司安排,不从事安装流水线工作且经公司多次处罚后仍予以拒绝,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结 论】
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 师 点 评】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理安排,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
本篇案例中,即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要求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摸索经验、学习技能,而不应一味消极地多次拒绝。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滥用权利,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亦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