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应该知道的事

2022年04月28日16: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64条。这里筛选出与企业最为相关的九条。这九条对企业影响最大。也最应该常记于心。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可能有的企业会说,我们企业没有农民工。但是就如该条例第二条农民工的定义可知,农民工的概念非常宽泛。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为0,请企业保存工资及考勤三年。

三、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该条款对于那些采用“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解读:该条款让一些想利用皮包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方式采用“金蝉脱壳”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在劫难逃。我们在强制执行领域管这种叫:抄家灭门。因此对于那些老板让底下员工注册公司的员工。要小心了。很可能有一天,谁的眼泪在飞。

五、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解读:该条款就是所谓的让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上黑名单。无法成立新企业。这几条清偿条款,还是很全面的封杀了各种企业想逃避清偿责任的伎俩。大大降低了强制执行的难度。也说明了国家对农民工的重视程度

六、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七、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解读:以上两个条款,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避免了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

八、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解读:该条款扩大了上失信名单的范围。针对近年来。社会上找将死之人做法定代表人或者找可能永远不会离开自己村庄,一辈子不会做火车飞机的村民做法定代表人,然后等出现恶性欠薪事件后,才发现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或根本无力承担相应责任。对强制执行增大难度的情况进行了根治。扩大上失信名单范围。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也跑不了。你总不能找一群将死之人吧。

九、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简单来说这就是一旦有诉讼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平时该条款所列文件等材料必须要有,而且保存三年。

综上,以上九条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几个条款。当然其他条款也很重要。但是这九条重中之重。希望各企业能够严格遵守。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要去想着去规避。不要去想着逃脱。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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