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的定义及专、兼职仲裁员的有关规定。
01仲裁员的法定概念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专业性体现在仲裁员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任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方可成为仲裁员,参与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
02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仲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一般为仲裁院。专职仲裁员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核心力量。
兼职仲裁员指经仲裁委员会聘任非专职从事争议处理的人员。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长期派驻仲裁院的仲裁员,也属于兼职仲裁员范畴。
03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的平等权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同等权利,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保证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仲裁职责。
04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的支持义务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属于依法履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所在单位应当为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便利,尽量保障工作时间,不得因履行仲裁职责而降低其待遇、职务、级别,不得给予歧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