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仲裁员能否常驻仲裁院?
答: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向仲裁院派驻兼职仲裁员制度是对上述规定确立的三方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有利于整合仲裁委员会组成各方资源优势,共同有效处理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是指本规则第五条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单位。他们向仲裁院派驻的仲裁员,仍需符合仲裁员任职条件,并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方可办案。仲裁委员会应当对派驻的兼职仲裁员进行聘期考核、工作监督。从工作形式看,这些常驻仲裁院的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一样属于常驻性质的仲裁员,但其人事关系在原组成单位而不是仲裁院,可定期轮换。派驻的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应当服从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经验介绍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相关部门等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委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