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场所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场所建设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
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相关要求,确保公共服务质量需要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规范的专门仲裁场所,是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仲裁场所包括接待场所、办案场所、办公场所等。仲裁院中的接待场所包括立案接待大厅、导诉咨询室、来访接待室、文书送达室、群众等候区域、当事人仲裁服务区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区域等;办案场所包括审理庭(含大审理庭、中审理庭、小审理庭、独任审理庭)、调解室(含大调解室、中调解室、小调解室)、仲裁庭合议室、仲裁委员会评议室、证据交换室、仲裁员更衣室、当事人(代理人)等候室、证人(鉴定、勘验人)等候室、阅卷(翻译)室以及案卷档案用房等;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6号)规定,仲裁徽章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活动的标识,其含义为:中央是天平及三个同心圆环,上方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字样,左、右两边是橄榄枝,下方是齿轮。天平体现仲裁的公平、公正。三个同心圆环表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齿轮的咬合性和关联性体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密切的劳动人事关系;橄榄枝体现仲裁以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为宗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字样意在明确仲裁的专业特点;用中国传统的红黄色体现仲裁的庄重与威严。
仲裁徽章应悬挂在仲裁院大门、立案接待大厅、审理庭、调解室等场所。仲裁徽章的悬挂和公示,有助于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品牌,提高社会公信力。
仲裁场所应当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
仲裁场所(指仲裁办案场所)应当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以维护仲裁场所安全和秩序,保障仲裁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仲裁公正,彰显仲裁权威。
《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对仲裁庭纪律进行了相应规定。仲裁场所注意事项中,可以就禁止携带物品和禁止旁听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仲裁场所应当配备专门设备
仲裁场所要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群众自助服务设施等设备设施,以适应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需要,有效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1仲裁庭专业设备一般包括:仲裁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音响设备、证据展示设备、网络设备、公共信息显示查询设备等。
2档案储存设备一般包括: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专用库房、档案柜、电子档案保存设备、档案智能查询设备、防护设备等。
3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一般包括:监控摄像头、视频中控台、主机、显示屏,安检门、X射线安检仪、手持式金属检测器等。
各地应当根据办案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备。
法条链接
《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