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抽中一等奖“免裁券”,真可以避免解除吗?

2022年04月28日16: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20春节将至,又到年底年会期,一幅图片热传网上,某公司年会抽奖,一等奖竟然是免裁券,内容是本券可抵消一次裁员,有效期是2020年一年。

  乍看此图,顿感新奇。中国古代,君臣之间,“丹书、铁契、金匮、石室”, 信誓用丹砂写在铁券上,装进金匮藏于用石建成的宗庙内,以示郑重和保证铁券安全。后来,丹书铁券逐渐有了免死功能。很多重臣的丹书铁券,不但令本人免死,还荫及子孙后代。

  现在问题是,这个公司的免裁券能够真的具有法律效力,令该员工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得以身免吗?如果单位真的裁掉了该员工,凭此券是否可以确认裁人违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该券的适用范围及裁员相关法律进行简单分析。

  一、免裁券的适用范围:**经济性裁员**

  显然,根据图片中“公司存续”、“熬过寒冬”等文字内容进行理解,免裁券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四种情形,这些均为用人单位出现了经营、技术革新、转产、外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不得不进行结构性裁减人员。免裁券应该指的是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时,持券者将被免于裁减。这个适用条件一定要把握清楚,否则就一定会出现有的人那种不当理解,即不管劳动者本身出现什么问题,免裁券都相当于免死金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按照免裁券表述的内容,超出了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出现,免裁券并不涉及,并不能令持券者免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自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工作等等,单位均可以凭三十九条第二项、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二、免裁券的法律性质:**单方允诺**

  免裁券非单务合同,而是单位的单方承诺。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有的国家民法典,还将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形式之一。我国民法没有将单方允诺作为债的一种,但司法实践并不否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中,私法因素最多的一个法,民法的原则,除了法律明确限制规定之外,其一般性的规范可以在劳动法领域适用。所以,免裁券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允诺,作为债的一种,持券人的权益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三、免裁券的法律后果:**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的这种不裁员允诺,不但不违法,相反却是劳动立法所倡导,劳动关系政策所鼓励的合法行为。最近,国务院2019年12月13日刚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第一条就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免裁券形式虽然是通过抽奖来允诺对持券人不实施裁员,但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政策规范,企业采取不同形式稳定工作岗位行为都值得嘉许。

  法理上,用人单位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具体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如果真的通过经济性裁员解除了持券者的劳动合同,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劳动法上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到经济性裁员事项,应是指在经济性裁员中对法定不得裁减人员实施了裁减,违反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可能是用人单位在裁员中的程序违法,或者根本就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条件,即违反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持有免裁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仅仅是单位违背了禁反言原则,系违约行为,对这种违约行为的劳动法制裁,从请求权基础分析,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此时,我们需要创造性地打通民法与劳动法的部门法适用界限,以民事法律责任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来解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比如,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赔偿劳动者因失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内,可参考一定期限的原工资标准、本地失业金支付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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