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小张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预算师,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6月5日上午小张给其主管领导发短信称“脚扭伤,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请按照公司规定尽快提交请假手续。”
2017年6月12日小张再次给主管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按公司制度执行请假申请吧,具体请联系人力”。
同日,公司人力给小张发短信称“您好,如休病假请履行请假手续,如未请假请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正常出勤签到”;小张回复“本人在休假期,已跟主管领导请假,上班后我再提交病假资料”;人力回复“您可以在家通过OA系统完成相关请假手续,请尽快提交”。整个期间,小张均未提交请假手续。
2017年7月3日地产公司以小张旷工且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张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地产公司设置有详细的请休假制度,小张对相关制度也清楚知悉。其中,《请休假管理程序》规定:员工因急诊申请病假,应及时向直属领导请假,并在假期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过OA系统提交请假单并附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逐级完成请假单审批流程,不能提供急诊证明的,员工需重新提请其他假别的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情形视为旷工;12个月内旷工累计3日及以上者为重度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地产公司主张为合法解除,小张则提交了2017年6月5日之后的相关诊疗材料,小张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没有履行请休手续不应视为旷工,公司是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公司多次催促办理请假手续后,均未提交,应构成旷工,地产公司与小张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
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提请病假手续,以便公司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工作。
本案中,用人单位关于请休病假的相关规定十分明确,且公司已多次与劳动者进行了沟通,但劳动者仍坚持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在能够提交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拒绝提交,对此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