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工人受伤,该找工头还是找甲方?

2022年04月29日14:3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先生和刘先生承揽孙先生的餐厅装修,二人的雇工王先生在工作中被角磨机把手卷入致伤,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先生遂将孙先生和张先生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定作人孙先生无责,判决包工头张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868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6年11月,张先生与刘先生承包孙先生位于北京市某饭店的室内装修工程。张先生与刘先生雇佣其从事装修工作。2016年11月16日,其在工作中被角磨机把手卷入致伤,后在医院住院17天。张先生、孙先生应当赔偿各项损失,故要求赔偿医药费25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7500元、误工费31800元、交通费2600元、鉴定费4350元、复印费114元。

  被告孙先生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当时店需要装修,故从网上找到张先生和刘先生,以8万元价格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张先生和刘先生,后张先生找来王先生。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了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被告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刘先生作为包工头找到王先生对孙先生的门店进行装修,后王先生在工作中因锯片螺丝松动导致手部受伤,张先生、刘先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及时检修设备,导致其手部因设备螺丝松动受伤,其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依法酌定张先生、刘先生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因王先生无法提供刘先生之身份信息故撤回对刘先生之起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相关赔偿责任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关于张先生、刘先生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张先生可另案予以解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刘先生按照孙先生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故孙先生作为定作人仅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先生并未就孙先生存在过失一节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不予支持。

  经核定,王先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4897.53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200元。张先生、刘先生应当承担上述损失70%的赔偿责任,另因张先生、刘先生、孙先生已先行垫付了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故法院依法予以扣除。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先生与张先生、刘先生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该依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收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二是承揽合同关系,孙先生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张先生、刘先生,其与张先生、刘先生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孙先生作为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并未就孙先生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其要求孙先生承担责任之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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