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是,N+1是员工经济补偿的一种,同样性质的还有N、2N、2N+1。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处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同。而具体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与计算年限、计算基数两个因素相关。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当地社平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是紧密相连。
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进行书面通知,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1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N代表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并非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非经济补偿所使用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代通知金不受"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原则的限制。
举个例子,小A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在今年年底却突然遭到裁员,在被裁员之前的12个月,小A的平均工资为30000元;离职前一个月,小A的工资为50000元,而北京市的社平工资为8467元。由于小A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所以,在计算小A的经济补偿时,应遵循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原则,只能按照8467×3=26301元计算;代通知金则按照50000元计算。所以,小A的N+1经济补偿为:26301×5+50000=181505元。
综上,如果出现被裁员,单位需支付N+1的经济赔偿时,一定要注意看单位是否将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与代通知金混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止是被裁员了,还可能被骗好几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