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张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一日下午下班前,张某接到领导电话,要求他在次日7时前准备好一些沙石,以便第二天进行房屋维修施工。
为了不耽误工期,张某当天下班后前往建材市场订购沙石,在建材市场内不小心摔伤。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外出购买沙石未经领导指派,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最终维持了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因工外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据此,不论是单位指派,还是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都是“因工外出”。
本案中,张某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前往建材市场订购沙石,虽然未经领导指派,也不是在工作时间进行,但确实是因工作需要履行职责,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张某确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