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及加班费计算
标准工时制下加班的适用
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则属于延时加班;周六、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属于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节假日加班。企业实行标准工时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的适用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性的需要,无法按法定工时标准确定工时制,需要机动作业的行业和职工所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问题,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天津市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但是有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据地方规定决定是否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不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的适用
综合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实行综合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均因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 综合工时制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不适用休息日加班。
有些单位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制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因此引发纠纷,企业将面临败诉风险。
是否安排员工调休了, 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处理加班,从而不支付加班费吗?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支付加班费,采取给员工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加班能否调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加班的期间分情况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单位可先安排倒休,在不能安排倒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倒休或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