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前,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因为存在客观情况将员工从三亚调动到海口,什么叫客观情况?比如三亚的机构不存在。
公司将员工从三亚调动到海口,员工有两种情况:
1、员工不去,而是提出离职。
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未按照公司的要求到调整的新工作上班,属于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安排,且员工是自行提出辞职,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司单方违法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为是客观情况存在的,员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变更工作地点也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同时员工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引用该条款的规定,即是以这个理由单方离职,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员工不去,没有提出离职,公司做旷工解除。
公司将员工从三亚调到海口工作,就算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是海南,也会给员工生活造成不便,公司可以解除,但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做旷工解除,其实是属于协商解除。
这里有一个问题,员工不去海口,在三亚继续上班,在三亚上班期间是否有工资?
答案是没有工资的,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将员工调至海口工作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到海口岗位工作,属于旷工。另外公司的调动单要说明逾期到岗作无故旷工处理的后果。这样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