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加班用餐猝死4次不认定工伤,第5次呢?

2022年05月06日15:1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段晓康加班,与同事午餐时猝死,当地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近日,稷山县人社局决定“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曾因非工作时间等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而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仍然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

  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

  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延伸阅读

  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受工伤以后**

  职工应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呢?

  1

  先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2

  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让单位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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