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具有特殊性,从劳动法律法规角度其作为保险公司员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角度,其作为特殊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其他普通员工而言,受到《公司法》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管。笔者根据以往经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就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离职简述相关合规要求。
1.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身份
经公司聘用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任职的员工具有双重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的员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遇及解除等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从《公司法》的角度,高级管理人员系在特定管理职位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负有《公司法》项下的法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法》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一般而言,公司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以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免除员工《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享有《劳动合同法》下依法解除该员工的权利,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下才能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反过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因员工无法继续履职,公司一般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其《公司法》下的职务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为宜。
2.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入职注意要点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属性,但同时应符合保监会对于该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特殊资质要求。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应在任职前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核准涉及到学历、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品行及业务能力等诸多方面的考量。
除了就特定职位人员列明应具备的条件外,保监会关于任职资格核准还设定了禁止性条件,即符合相关情形的人员将无法取得特定职位的任职资格,其中包括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申请前1年内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等等。
由于申请任职资格核准需要提交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保险公司在与拟任职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以及董事、监事)签订劳动合同前,有必要就任职资格条件做调查及预判任职资格核准结果,以避免出现无法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形,或者应在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上作出相应调整,确保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能够在特定岗位上任职,以实现保险公司的招聘需求。否则,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关人员无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从《劳动合同法》角度,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员工可能存在较大难度和风险。
从保险合规角度,保险公司在相关人员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任命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保监会履行报告义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从《公司法》角度,保险公司还应就特定职位任职情况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3.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解除/离职管理
作为接受保监会监管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公司法》、保险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各项义务,确保合法合规办理员工解除/离职事宜。
按照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78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接受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其中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离任审计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延后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审计结果按法定程序递交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保监会。因此,从保险合规角度,需注意离任审计义务以及相应报告义务(即在法定期限内向保监会报告离任审计结果以及离任情况)。
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如果员工于离任审计前离职,则有必要就审计出的责任以及损失作出一定的安排,尤其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执行递延薪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递延薪酬支付的方法、期限、条件等也应予以关注,如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应就递延薪酬的支付或者停止支付延期薪酬作出约定。
从《公司法》角度,保险公司应就特定职位免职情况按规定向工商局履行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