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石某是一家公司的产品导购,在江苏省盐城市工作,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总部在上海市。最近,石某听说公司总部要裁撤一批线下店面的导购,也包括她。由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同,所以公司公布的支付给各地员工的经济补偿数额也不一样。她想知道,她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分 析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正因为经济补偿的计算上下限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都有关系,才会导致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地区工作的员工在计算相关待遇时,会出现差异。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而石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所以在计算她的经济补偿时应当首先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盐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主张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计算相关待遇:其一,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各项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其二,双方已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依 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