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地客运站间的运输无延续承接关系,属两次独立的运输行为。王凯的工作时间固定,车辆入库后自由支配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王凯发病时间并非履行工作内容期间,并且事发时王凯在看电视,与工作内容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齐政复决[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规定理解准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王凯生前系黑B×××××号客运班车司机。其客运班车运营时间是当日9时30分从齐齐哈尔发车,13时30分到达扎赉特旗,次日10时40分从扎赉特旗发车,14时40分返回齐齐哈尔市,2012年5月24日王凯驾驶班车到达扎赉特旗,当晚与售货员张齐共同入住扎赉特旗旺角招待所1号房间。次日早8时许王凯起床后在旺角招待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凯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凯到达扎赉特旗后,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长途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王凯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一审判决撤销齐齐哈尔市政府齐政复决[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孙德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