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最常用的宣传手段就是发布招聘广告。为了获得较好招聘效果,用人单位一般会比较重视招聘广告的发布媒介,如网络、报纸以及期刊杂志等,却往往忽视招聘广告的内容。
有部分招工难的用人单位,甚至会刻意夸大广告内容,虚假宣传,而在面试过程中又会出现一些隐性的法律风险,殊不知,这些环节都可能会将用人单位带入诉讼的漩涡。
前段时间,浙江某公司因应聘者小闫是河南人而拒绝她的求职请求,甚至毫不掩饰地在岗位不合适原因中只写了三个字:“河南人”。
而小闫事后注意到,招聘岗位条件里并没有地域限制。面对这样赤裸裸的地域歧视,让小闫很受伤。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损害了应聘者的民事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说HR的这个行为太令人迷惑了,人没招到反倒给企业招来一笔赔偿。
关于招聘歧视
招聘广告出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残疾人、传染病、户籍”等限制性内容,可能面临以下不利法律后果:
(1)应聘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如传染病中涉及乙肝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
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于是该公司拒绝录用。该公司招聘的工作岗位是工程师,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
法院认为应聘者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由该公司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考虑到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无疑会导致应聘者为此遭受巨大心理压力及承受相应精神痛苦,故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虚假承诺
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刻意夸大招聘广告的内容,进行虚假承诺,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1)员工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2)员工甚至可以以此为由拒签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还是要提醒各位HR在招聘过程中,千万不要触碰到这些雷区,不然人没招到还贴进去一笔赔款,就太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