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7月,田伯光由公司派到某镇政府财政所从事财务工作。
2015年10月20日,田伯光与同事令孤冲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抓获。
次日,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田伯光、令孤冲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
同年11月30日,某镇召开书记扩大会议,通报田伯光与令孤冲违纪情况,并建议镇党委:按照中央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令孤冲开除公职处分;由于田伯光属于借用人员,劳动关系不在机关,建议将其清退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令孤冲被开除公职,田伯光被清退回水浒公司处。
同年12月8日,水浒公司向某镇总工会出具《关于解除田伯光劳动合同的通报》一份,告知田伯光的违法行为及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同年12月15日,某镇总工会回函表示知晓。
同年12月22日,水浒公司向田伯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单位解除,需要说明事项如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有如下情况:**1、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2、被判行政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等刑事情况者,本公司可不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
仲裁经过:
田伯光不服,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198253.28元。
仲裁结果:嫖娼,驳回。
一审:嫖娼,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
一审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田伯光、水浒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田伯光受水浒公司的委派在某镇财政所从事财务工作,水浒公司与某镇财政所之间构成人员借用关系。田伯光除了应遵守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外,还应当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一审庭审中,水浒公司虽提供《水浒公司规章制度》,且水浒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包括田伯光在内的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或送达,故不能作为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及本案处理的依据。
但是,田伯光作为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其本应知晓工作日中午的短暂间隙应当在办公室休息,养足精神为了下午更好地工作,但其利用中午的短暂休息时间伙同同事外出嫖娼,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其之后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工作单位工作秩序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停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更何况田伯光的工作地点位于政府机关,其工作日外出嫖娼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某镇财政所将田伯光清退回原单位、水浒公司进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另外,与田伯光共同参与嫖娼活动的令孤冲,因其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镇财政所对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基于同样过错同样处理的原则,对田伯光给予清退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处罚也实属必要且合理。因此,水浒公司与田伯光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依法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构成合法解除,田伯光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对此不予支持。
田伯光上诉:被行政拘留客观上没上班,不是主观上不想上班,主观上无过错,一审认定为旷工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重违反了浒关镇财政所的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审院认为:
田伯光应同时遵守水浒公司和某镇财政所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但田伯光不仅未能在遵纪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反而在工作间隙外出嫖娼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该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重违反了浒关镇财政所的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某镇党政机关将田伯光清退,水浒公司与田伯光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田伯光提出的其因行政拘留而未上班,主观上没有不上班的过错,不能认定为旷工的主张,并非连续十五日不上班的正当合法理由,一审认定为旷工没有不当。
综上,田伯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注意:本案一二审皆认为
1、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告知,所以规章制度并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
2、但是,嫖娼被拘留导致不能工作,没有规章制度,即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也可以援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条件。劳动纪律就是没有规章制度,仍然有一个基本的纪律。
3、同时,一二审皆认为,嫖娼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引入了劳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