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北京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来此工作,进京落户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在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以“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核心竞争力,招揽大量优秀人才。
同时,上述企业以此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如下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服务期满之前就离职怎么办?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不给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法!
李先生于2017年6月毕业后入职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日签署《人才引进及进京落户协议》,其中约定,建设公司为李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李先生保证在建设公司的最低服务期为五年。
在服务期内,如建设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进京落户,而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3万元/年支付建设公司违约金。2017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户口,2018年4月即因个人原因离职。建设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建设公司在《人才引进及进京落户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建设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李先生与建设公司基于户口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建设公司以此主张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支持!
周先生于2014年4月入职飞鹰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至2017年6月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其中约定飞鹰公司承担为周先生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周先生需在该公司服务满五年。
如周先生在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赔偿飞鹰公司为其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所承担的费用及因其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0万元。2014年10月,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落户手续,周先生于2015年8月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飞鹰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飞鹰公司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约定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周先生应在飞鹰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到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的成本及招聘、培训同岗位人才的成本,周先生的辞职行为给飞鹰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赔偿飞鹰公司损失180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飞鹰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支付了费用,因周先生的辞职行为造成了户籍指标的流失,招聘、培训同岗位人员还需成本,给飞鹰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额外福利待遇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对等原则,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来支付对价。
基于北京户籍指标的稀缺性,且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以提供落户指标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约定违约金,亦不能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确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故用人单位可向违约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
和谐的用工环境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这里也建议广大劳动者恪守诚信理念,履行服务期约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则不受服务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