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日,杨某某与常德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签订《劳务(用工)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环卫工作,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按月将工资打到杨某某的银行账户。
2017年4月9日14时许,杨某某在鼎城区某路段道路边缘清扫垃圾时,被一辆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碰伤,造成杨某某受伤。
2017年5月26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为工伤,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已构成伤残六级。杨某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庭审理中查明:
杨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5元。杨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0天,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已支付医疗费75000元,而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未给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杨某某所受之伤,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认为工伤,杨某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杨某某的用人单位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应按时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其没有缴纳,导致杨某某不能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某环境服务公司鼎城分公司负责支付,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资产属于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由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因工伤导致的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按月向杨某某发放伤残津贴1041元。
所**以,答案是 由公司买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