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员工、公司双方在2010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安排员工休过年休假,请问员工年休假天数是多少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员工自2011年2月起依法可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2011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365天-31天)÷365天×5天]。
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2018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故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共为4+(5×6)+2=36天。
如果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给员工休息,则折算给员工工资,比如员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3866.75元,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6432.08元,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3588.08元,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2867.91元,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815.83元,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3831.16元,2017年月平均工资为3021元,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1108.58元。
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376.03元(3866.75元/月÷21.75天×4天×200%)+(6432.08元/月÷21.75天×5天×200%)+(3588.08元/月÷21.75天×5天×200%)+(2867.91元/月÷21.75天×5天×200%)+(5815.83元/月÷21.75天×5天×200%)+(3831.16元/月÷21.75天×5天×200%)+(3021元/月÷21.75天×5天×200%)+(1108.58元/月÷21.75天×2天×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