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被辞退?不怕,有法律撑腰!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近期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被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
原因何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孙某、某鼎公司、某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孙某与某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次日孙某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某诚公司以孙某入职资料造假为由,与正处于孕期的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孙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驳回了孙某的主张,孙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具体到本案,孙某在入职某鼎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后孙某、某鼎公司与某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后孙某又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某诚公司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
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某诚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某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石景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应当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学历水平属于订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劳动者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得与处于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当中因合同无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在特殊保护之列,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想要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脱颖而出,必须依靠真学历、真本事。在此法官真诚呼吁:
诚实信用,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