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补缴社保是有联系的,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能要求缴纳社保,所以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而员工要先确定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这里存在有两个问题:
1、确定劳动关系时效问题
比如员工已经离职超过一年,员工还能不能确定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员工离职一年后,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不能要求确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说,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对客观上形成的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没有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确定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上述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2、员工能否要求法院判决公司给员工补缴社保?
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登记并缴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付的社保费用的请求。因此项请求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征收机关依法对双方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依职权处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畴,法院不作处理。
员工要求公司补办社保登记和补缴社保,应找社保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