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约定再无其他纠纷,单位就一了百了吗?

2022年05月07日16:0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该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要是自愿订立、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就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也是有效的。

  但是此处的“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是否理解为双方就本合同约定及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都不存在任何纠纷呢?即使解除协议中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未进行约定,是否应解释为员工主动放弃款项呢?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笔者认为,“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应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除非员工对此明确表示放弃,否则,对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仍可通过仲裁、诉讼得到解决。

  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该条也从反面规定了解除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具体项目,若未对上述项目进行约定或者仅约定了其中的部分项目,对已经约定了的项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即可(若未履行,则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文所称仲裁、诉讼不属于同一案件),但对未约定项目存在争议的,仍可以单独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下面,对几种常见的约定情形进行分析,因实践中观点不一,仅供参考:

  1. 解除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的款项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一切款项,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该条约定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一切款项,有了该条规定,员工就相关款项事宜按协议履行即可,员工再就上述款项单独仲裁、诉讼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若因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仍可通过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以下不再重复)。

  2. 解除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x元,该笔款项包括一切赔偿、补偿费用及工资,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该条约定未约定具体项目,但限定词为“一切赔偿、补偿及工资”,该约定其实已经对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作出了约定,员工再就上述款项单独仲裁、起诉请求上述费用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3. 解除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x元,除此之外,员工xxx自愿发放弃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该约定中因员工明确表示放弃其他任何费用,故员工不得再主张相关款项事宜,若员工再就相关款项进行仲裁、诉讼,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4. 解除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向某员工支付x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该条约定仅约定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未约定该笔款项包括哪些项目,所以,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若员工起诉索要例如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呢?这时就需要员工来证明该笔款项并非经济补偿金,只要能够确定该笔款项不包括经济补偿金,员工的主张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5.解除协议约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共计x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该条约明确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款项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及对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已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双方受合同约束,员工再就上述款项单独仲裁、诉讼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对其他未约定的例如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项目仍然可以单独进行仲裁、诉讼。

  【参考案例】

  邢鹏诉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孙某诉江苏某输送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延伸阅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都会签订“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的条款,想利用这一条款解决所有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无争议的内容仅限于合同已经约定的项目,对协议中未约定的项目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

  其次,即使列明了具体项目,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费用不在列明的项目之内且客观存在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

  最后,笔者认为,一切审判都是为了查清基本事实、作出最接近真相的裁判,所以,应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如果协议未约定的款项确实存在,且员工并未表示放弃,则应当以客观存在为基础,运用证据规则,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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