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休息日加班可否安排调休替代加班工资?

2022年05月07日16:1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解读提示◆◆

法律设置补休(调休)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消除和恢复因休息日加班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加班费成本,对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也采取安排补休的方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非休息日加班的,即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调休)的方式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延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延时加班同等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时间的补休,并不能达到不支付加班费的目的。

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使其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其工作时间并不区分工作日和休息日。因此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休安排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周期届满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该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工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替代。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也就不存在调休替代加班工资的问题。但是部分地区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工资300%的加班工资,也不能以调休替代。

◆◆典型案例◆◆

在龚某与上海宝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参见(2019)沪02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2017年9月-2018年4月25日期间,龚某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休息日加班35天、享受调休11天。虽然双方均认可节假日加班可换休三天的说法,但此说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一审法院认定,龚某所享受的11天调休,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的调休,宝荣实业公司应按双方所约定的3,000元基数向龚某支付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

◆◆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利用调休手段替代加班工资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针对劳动者各类加班情形,用人单位若为规避支付加班工资,不加以区分一律按调休进行处理,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非休息日加班进行调休达成合意,因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被视为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以调休替代加班费,则应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经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还需切实执行相应管理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利。若用人单位没有实际贯彻执行特殊工时制,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被司法裁判机关责令比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工资的风险;而特殊工时制灵活用工、降低人力成本的根本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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