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又到跳槽旺季
一张小小的离职证明
其实大有用处
公司一定要为离职者开好
否则后果严重
有公司因此吃上官司
被判赔15万元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就是因离职证明导致公司赔偿15万的例子,HR们要特别注意了!
01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28日,王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2017年11月8日,王某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17年12月4日,银行书面答复因王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王某的辞职。
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02
裁决过程
仲裁委于2018年1月9日作出裁决:
一、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8日解除;
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银行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
法院于2018年8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
但是银行始终都未给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9年3月20日,王某再度申请仲裁,
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8日解除,鉴此,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其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
银行一直未能给予王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王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
王某提供的某银行南通分行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王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王某遭受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03
离职证明要写什么?
附离职证明模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