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一方出钱、一方出力,本是天经地义,然而某一家网络推广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近日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为客户公司在各大搜索引擎做了一年的网络推广,合同眼看要到期了,却被客户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早已解除、返还全部服务费用。网络公司无奈之下找到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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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理有据”
客户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要求网络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理由是网络公司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客户公司在去年9月即向网络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网络公司没有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依法应确认客户公司与网络公司的服务合同早在去年9月已解除,理应返还费用。
客户公司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根据《合同法》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3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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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不发生效力
原来,去年9月网络公司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并不认可客户公司的解除理由,虽然没书面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起诉,但是由公司负责人亲自带领技术团队去客户公司回访,说明公司完全按合同履行推广和网站制作义务的情况,表示愿意接受客户公司关于推广及网站制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客户免费升级服务,希望赢得客户的信赖,继续履行合同。
此后一段时间,客户公司的员工继续向网络公司传达推广要求,告诉网络公司继续提供推广服务。网络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的风波已经过去了。谁知合同期限眼看届满,客户又拿解除合同通知说事,要是因为错过解除合同异议期而白干一年活,冤枉不冤枉。
律师在了解事实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制定诉讼代理方案后,告诉网络公司虽然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疏忽造成被动,但并非所有解除合同通知在异议期内没提出异议都不可挽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或者第94条(法定解除)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只要网络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就不用担心客户公司的无理解约要求。
同时,律师搜集整理了网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服务期内,持续为客户公司提供推广及网站服务的截图、视频、推广后台数据,以及客户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继续与网络公司就推广及网站修改进行工作联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制定了严谨清晰的证据目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过程中,因律师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网络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向法庭指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客户公司的解除通知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客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网络公司避免了一场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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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用专业弥补漏洞
通过代理本案及检索分析类似的单方解约案件,律师归纳出法院如下裁判思路:
除非合同约定了任意解约权,或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不能继续履行,只要合同一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怎么解除都没用。
适用这一裁判思路的关键,在于守约方如何有效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适用错误还有纠正的机会,依约履行合同的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收集整理、及时作出相应判断和反应,使事实淹没在时光里,就真正有理说不出了。
因此,各行各业不仅要有本行业的专业技能满足客户需求,还要随时借助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在履约的过程中固定证据,主动规避风险、及时反制,使解约方有所忌惮,不敢轻易挑起事端,即使提起诉讼也只能铩羽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