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吗?

2022年05月09日16: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公益性岗位是指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其他特殊人群就业进行安置,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目前,公益性岗位多集中在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

由于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临时性、季节性和过渡性等公共利益的特征,使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区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它属于特殊用工,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后,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是无权主张的,但其他的劳动者权利呢?譬如二倍工资、社保待遇、赔偿金等?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数十篇判决书,发现支持二倍工资、社保待遇、赔偿金的和不支持二倍工资、社保待遇、赔偿金的判决,基本上持平,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的分歧极大。本人下面选取两份判决书关于赔偿金的法院观点供阅读,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观点一:应当支持赔偿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3民初14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仅排除了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不能等同于也排除了赔偿金的规定。此外,公益性岗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那么在法律规法规规章对公益性岗位没有特殊性规定的情况下,公益性岗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动关系情况下,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权,如果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那么劳动者可以得到违法解除的赔偿。因此,公益性岗位的员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同样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权,如果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那么其同样也可以得到赔偿金的支持。

观点二:赔偿金不予支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鄂01民终26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对于蒋红喜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外,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同等保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

首先,法无禁止即允许,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仅认为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其他所有劳动权利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同等法律保护的,当然就包括赔偿金、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社保待遇损失等等。

其次,不少人混淆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实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1、概念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3、支付标准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4、不能同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能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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