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提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享受特别的保护和照顾。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但不能随意调岗和降低原工资待遇,违法调岗降薪将面临如下风险:
1、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补发工资差额。关于补发工资差额,女职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亦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2、女职工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
在医药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18)湘01民终3415号],法院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员工内部调动令等证据可以证明医药公司已实际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降低了陈某的工资薪酬。医药公司所称调整后的岗位更为轻松,工作内容更少,且因陈某未在《员工内部调动令》上签字,实际未作调整,无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当享受特别的保护和照顾。陈某处于孕期,医药公司可根据陈某的身体状况适度减轻其工作量,或调整至更为轻松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工资待遇。本案中,医药公司在未能与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陈某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6068.81元,于法有据。
实务建议
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降低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调岗、降薪,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在对“三期”女职工单方调岗时,应注意调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且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以照顾“三期”女职工身体健康为由,进行调岗降薪;(2)以工作需要为由,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需要出差或较为繁重的工作;(3)以女职工进入“三期”认定无法胜任工作而调岗降薪;(4)产假返岗后以岗位已由其他员工替代而调岗降薪;(5)以“三期”女职工拒绝调岗为由,安排女职工待岗并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待岗期间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