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加班调休天数,能否自动作废?

2022年05月10日14: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一、案情介绍**

2015年8月,王小姐入职沈阳某制造企业工作,但该企业迟迟没有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上旬由于该企业为客户赶制订单,共安排王小姐休息日加班2天。此后王小姐填写《加班调休单》计划将于2015年10月对于2天加班进行调休。

2015年9月底,王小姐觉得该企业并未履行入职之初的承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认为该企业的用工存在不合理情形,因此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2天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该企业表示,因其的确未给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同意向王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由于王小姐提出辞职较为突然,其来不及安排王小姐对加班进行调休,所以,要么王小姐把加班调休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加班调休单》就自动作废。

二、争议焦点

解除时,尚未来得及履行的《加班调休单》,能否自动作废?

三、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小姐以企业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行使即时解除权,并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加班调休单》是指企业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后,对于其尚未安排员工进行补休的证明单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因此,该企业在王小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其进行补休的做法,并无不妥,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是安排补休或是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但是,本案中,由于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存在未为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而王小姐恰恰以此理由行使了即时解除权,导致《加班调休单》未来得及履行,该企业应当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向王小姐支付2天休息日加班费。**

当然,该企业也可以就此事与王小姐进行协商,如王小姐同意先履行《加班调休单》后再解除劳动关系,该企业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按照王小姐的正常日工资标准向王小姐支付2天的工资,同时,在这2天的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应当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不能中断,应当正常履行。

在企业实际用工过程中,除了本案中王小姐的情形外,还有存在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致使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造成员工的《加班调休单》来不及使用的现象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在面对与劳动关系即将终结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对于尚未履行的《加班调休单》进行提前考量,以免因此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资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即《加班调休单》不存在未来得及履行便自动作废的说法,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