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规则:**
冒名入职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依法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没有与社保部门之间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堂等人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伤亡职工蓝春某于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人处。2015年12月15日,蓝春某在单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6年9月22日,黄某堂等人及深圳某加工厂申请工伤待遇补偿,市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蓝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就职深圳某加工厂处,直至2015年12月15日,蓝春某一直是以“蓝翠某”名义在深圳某加工厂处工作,深圳某加工厂从2013年10月起以“蓝翠某”名义为蓝春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马山县公安局合群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蓝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蓝翠某身份应聘到深圳某加工厂处;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蓝翠某本人一直在老家广西南宁市居住。
2016年10月27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深圳某加工厂及黄某堂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的要求蓝春某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黄某堂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伤亡职工蓝春某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某并非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市社保局之间构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黄某堂等人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做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真实身份的核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劳动者应诚信入职以防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