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解读提示◆◆
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个别地区存在无需审批的例外情况。如珠海规定不再受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申请,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部分地区如北京和深圳等地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即使存在工作日延时工作或休息日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实践中各地的规定不同。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加班工资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典型案例◆◆
在马某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参见(2019)京01民终4372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好丽友公司是否应支付马某周六日及延时加班费。首先,关于马某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书》,马某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岗位先后为业务代表、高级业务代表和所长,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视为马某同意在北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好丽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向其注册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业务代表和所长职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并获批。第二,根据马某考勤打卡记录,其上下班时间并不规律,多天缺少上班或下班打卡记录,每周工作天数也无法确定,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证明其确实是按不定时工作制实际工作并签署的劳动合同。其次,关于马某是否存在周六日及延时加班的问题。双方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好丽友公司亦不认可马某加班,故马某要求好丽友公司支付周六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可以针对部分机动作业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减少加班费支出,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应积极了解当地关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岗位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按照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事先征求员工意见,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后应当及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工时制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超出有效期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发生变化需重新报批。未审批或未重新报批,存在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处理和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
4、 用人单位应积极了解当地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当地明确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