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情自杀,法院判公司赔3万2!

2022年05月10日15:4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

 

程灵素生前系唐门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11日因感情纠纷服毒自杀身亡。其在职期间公司未在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其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待遇。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元及一次性救济款3134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程灵素系自杀,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公司未为程灵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因工死亡事件发生在2012年11月11日,其非工伤死亡待遇应当按照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执行。

 

依据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同时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程灵素生前因感情纠纷服毒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公司未给程灵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由公司支付。原审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令公司支付支付丧葬费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号:(2015)菏民终字第305号

【实务分析】

 

1、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

 

原则上说,排除因工死亡的情形外,其它死亡均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

 

从早期的规定看,对自杀是否属非因工死亡亦有涉及。我们可以看看《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19964年4月)中的解答:“68.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另外,有些地方在实务中亦对此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也可以供我们参考。比如:

 

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辽宁省劳动厅在《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中答复:"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重庆人社局早期也曾规定: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2、非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社会保险法统一规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前,各地也出台过一些地方规定,规定了地方适用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目前一些规定仍在执行。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做了如下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3、员工自杀公司要不要赔钱?

 

如果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公司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当然得由公司买单。这里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

 

广东的企业需注意,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第10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依据广东高院该解释,即使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仍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原因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了三项待遇,《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两项待遇。而《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因此,高院认为广东省的上述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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