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解读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再以天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而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一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如:用人单位以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一年中某一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一年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000小时(8小时×250个工作日=2000小时)。
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如按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超过2000小时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综合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应如何计算加班费?针对该问题,实践中各地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北京地区规定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典型案例◆◆
在天壕智慧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参见(2019)京02民终6926号」,经天壕智慧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天壕智慧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审批表载明检修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考勤表、签到表能够证明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况。李某认可其岗位为检修专工,故其工作岗位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李某坚持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要求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天壕智慧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天壕智慧公司未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其不支付李某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57 305.7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务建议◆◆
针对工作性质特殊、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连续作业或集中休息的岗位,用人单位经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减少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成本。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计算加班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事先征求员工意见,企业获得审批后应当及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工时制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2、审批超出有效期或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报批。未审批或未重新报批,存在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处理的法律风险。
3、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并通过调休减少加班费的支出。
4、综合计算周期内如经调休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企业需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周期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企业需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