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如何维权?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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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一家互联网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员,并以“N+ 1”的经济补偿标准与包括胡某在内的一批技术员订立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公司承诺,将会在员工离职后的半年内分三次支付经济补偿,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日期。
但是胡某自离职后,就没有收到公司的任何经济补偿。他想知道,自己该怎么维权?
答
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从用人单位离职时,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该项补偿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履行双方的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予支付,则人社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