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岗后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算旷工吗?

2022年05月10日17:2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给员工调岗后不服气,拒到新岗位工作?

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分为法定调岗、协议调岗、单方调岗。

概念区别

法定调岗

就法定调岗而言,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就可以进行调岗,无需经员工本人同意。

协议调岗

就协议调岗而言,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一致。因此,协议调岗本身就是公司与员工协商后的结果。

单方调岗

至于单方调岗,是指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未与员工协商,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案例详情

2012年5月22日,广青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岗位(工种)为镍铁。

2012年9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员工手册》,蔡某2012年11月30日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并书面保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公司的所有制度,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愿意接受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9月1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自9月11月至10月1日前,蔡某去了除尘车间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每天到回转窑车间签到,不同意转岗到除尘车间,要求回到回转窑车间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科于2014年10月11日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开除蔡某的情况说明》,说明蔡某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上班,违反了调岗规定,且在回转窑车间签到后擅自离岗,构成旷工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月累计5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申请给予蔡某处理,解除和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2日向公司人力资源科递交了《关于开除蔡某的回复》同意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

2014年10月13日,公司以蔡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

蔡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2015年3月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的仲裁请求。蔡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结果

蔡某在公司调岗后从2014年9月11日上班至2014年9月30日,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每天到回转窑车间签到,但在该签到期间,蔡某亦向回转窑车间主任、班长多次表示不同意转岗到除尘车间,要求回到回转窑车间工作。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蔡某转岗符合上述情形,在蔡某多次向公司要求回回转窑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后以蔡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

故公司应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826.80元(4565.36元/月×2.5个月×2),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824.60元,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的岗位(工种)为镍铁,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

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该调整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蔡某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工作,并且在到回转窑车间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

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

蔡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观点

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是公司对其调岗违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的岗位(工种)为镍铁,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二审法院认为,该调整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蔡某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工作,并且在到回转窑车间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

解析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 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单方面调岗需注意

企业单方面调岗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务必履行相应的程序:

1、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调岗事项

如果仅仅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员工调动工作地点,显然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公司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如员工无法联系,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2、给予员工适当的考虑期

在《调岗通知书》中,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5-10天的考虑期。

3、听取员工意见并进行问题答疑

用人单位应保证员工的表达权,并尽量尊重员工的选择。对于员工提出的疑惑及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尽快解答和满足。

4、提供充分条件帮助员工适应新岗位

必要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入岗培训及相关费用的补助,尽量减轻员工刚接触新岗位的工作负担,帮助员工顺利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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