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驰”事件终和解,但事件背后的这两点值得反思……

2022年05月11日15:0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尚没有构建起快捷高效且是非鲜明解决纠纷的品牌效应,司法的社会责任依然还任重道远,怎样提升人们选择司法解决问题的吸引力,怎样让人民群众“依法”“靠法”解决问题的信心得到进一步增强,司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西安奔驰车女车主盘腿坐在汽车引擎盖上说的那段:“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我是研究生毕业,但是这件事让我几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耻大辱!我就是太讲道理!”。这段悲愤的话语,深深刺痛所有“读书的”“讲理的”人。然而,作为一个法律人,在感同身受的同时,更是有一种五味杂陈的感觉。售价66万的奔驰车,未开出4S店就开始漏油,推诿半月最终答复是只能换发动机……刚买的新车,瞬间成了发动机“换心”的二手车,4s店摆明着欺负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遣责。但是,冷静下来后细想,整个事件中似乎还有许多问题不能简单地放下,而是需要作一番深刻的反思。

  一是为什么贵为“读书人”“讲理人”,一事当前法律意识竟如此欠缺。

  女车主研究生毕业,放下先前“讲理”的路子,一屁股坐到了4S店的奔驰车上,公开大声哭诉着自己的维权之难,并精准选择“斯文扫地,读书人、讲理人无奈被逼脸面不要了”作为爆点,造成一时轰动效应,以图推进问题解决。其实女车主行事的内在逻辑和农民工爬上塔吊维权基本是相同的,均是通过“博眼球”的方式,“闹”而优则仕。法治社会是规则社会,哪怕之前有“打110人家不接,打工商局不接”、半个月推诿的境遇,但女车主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并没有走完。为什么没有在“大闹”前向法院起诉4s店,寻求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

  女车主研究生学历,是当之无愧的“读书人”“讲理人”,为什么连这样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都不想寻求通过法律解决,难道不值得整个社会深思吗?问题不关知识,甚至不关法律知识,而关系一种意识,即相信法律并依靠法律能够解决问题的意识。如果社会的主流人群不能形成信法、尊法的意识,法治社会建设将会缺少基础。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教育如果不把法律意识培养放在突出位置上,教育真的会“受到了奇耻大辱!”,对人群特别是学校的法律意识教育仍需要花很大的气力,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小抓起。

  二是社会上为什么有那样多的人不信“法”,而信“闹”。

  像西安女车主那样的读书人,其法律素养应当高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连这样素质的人也不信“法”,没有走完法律救济渠道而耍起泼来,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是不是“法”太不给力了?确实,走法律渠道在许多人那里是没有吸引力的,不仅因为诉讼时效周期长,而且很多情况下以“调”代“判”,为了所谓的和谐不知要牺牲多少人公正的感受。

  一个看似不偏不依的“温吞水”式裁决,其实背后是一些司法人员四平八稳、不敢担当工作作风的产物。西安女车主事件应当成为司法的一面镜子,通过它审视出自己从事司法职业是否称职。孔子曰:世上熙熙,皆为利来,世上攘攘,皆为利往。法律意识的培养仅仅依靠说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遵循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用现实的实例教育人。用司法判例教育人,进而引导社会,司法承担着极为重要并无可替代的作用。

  以郑州电梯老汉被气死案为例,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制止电梯吸烟的维护规则者没有过错,但依照所谓的公平原则,仍需要补偿违规吸烟的死者3万元。这样的判决结果导致死者家属的气焰更加膨胀,上诉要求大幅增加赔偿金。难道真的是“我死我有理”吗?如此的决定也许可以息事宁人,但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意志如何巩固,一份不当的判决很可能让人们的法律意识倒退50年。二审法院为了不让社会的基本是非观不被严重混淆,否定了一审的法律适用,判决规则维护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两级法院两种判决,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反差甚大。司法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把使命放第一位。

  从一般社会情理的角度看,本案女车主是非常值得同情的,但是如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上看,则不赞成她的做法。法治社会,凡事要把“法”挺在前面,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法律渠道没有走完之前就采取“闹”的方式,显然不值得提倡。另一方面,人们法律意识缺乏不仅是教育层面上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层面上的问题,司法尚没有构建起快捷高效且是非鲜明解决纠纷的品牌效应,司法的社会责任依然还任重道远,怎样提升人们选择司法解决问题的吸引力,怎样让人民群众“依法”“靠法”解决问题的信心得到进一步增强,司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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