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许志安在出租车里与黄心颖激吻的视频,我的内心和无数网友一样,无比震惊。
作为一个七零后广州人,我的青春,印刻着八九十年代香港影视乐坛黄金岁月无数的经典回忆。许志安和郑秀文唱红不少好听之歌,是当之无愧的实力派。两人相识于微时,共同拼打成名,分分合合,有情人终成眷属,三十年的守望与执着,成为美好的传奇。
可惜,现实终究不像童话那样单纯而浪漫。
许志安出轨视频,不是狗仔队从后面或侧面跟拍或偷拍,而是从正面拍摄的,非常清晰。有报道指的视频是由的士司机提供给记者的,司机收取了一百五十万元的好处费,一共有三段视频,现在已经流出了两段。
司机在出租车里安装摄像头,并将拍摄的乘客视频公之于众,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们在出租车里是否享有隐私权?
这一起偷拍事件,引发我们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因为这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安全。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的概念第一次写入法条中。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必然越来越严格。侵犯隐私权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作者认为,空间有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比如说街道马路、超市、公园、广场、景区等等;
第二种是半开放的公共空间,比如说电梯、办公室、交通工具内;
第三种是私密的空间,比如厕所、更衣室、私人住宅。
另外要注意,在同一栋建筑物里,会存在不同性质的空间,要区别认定。
比如酒店的大堂是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而酒店房间则是完全私密的空间;
比如政府部门的办事大厅是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办公室是半开放的公共空间(虽然可能不允许外人进入,但有其他同事,并非私密空间),厕所则是私密空间。
我们处于第一种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必须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内出于管理的需要,通常会安装摄像头,会有相应的监控录像。
➤➤ 可以说在这种公共的空间里,我们不存在隐私权。
这是因为:
一、在公共空间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共同利益比个人的隐私权更重要;
二、我们自愿置身于公共空间的,就必须让渡个人在私密空间为所欲为的权利。
路人用手机拍摄视频,在网上曝光违反道德或者法律的不良行为,不构成侵犯视频中人的隐私权(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因为不是用于盈利目的,也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因为没有捏造事实)。
➤➤ 第三种完全私密的空间,大家在厕所里如厕,在更衣室里换衣服,在卧室里睡觉,发生亲密关系,这些都是绝对的隐私权,不允许侵犯。
在婚外情的取证中,如果是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法院会以来源不合法拒绝采纳。即使配偶违反了忠实义务,法律还是要维护其基本的人身权利。
如采用专门的偷拍窃听设备,或是聘请私家侦探所获取的证据,法院通常也不予采纳。因为判决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法律不能鼓励偷拍窃听,否则将人人自危。
如果涉及到犯罪,比如说拍摄到保姆虐待孩子的视频,那又另当别论。
➤➤ 在第二种半开放的公共空间里,我们隐私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这个是最值得探讨的。我认为,应该享有有限的隐私权。
比如我们知道,很多电梯里都装有摄像头,这是物业方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我们都能接受。如果有人在电梯里进行破坏行为,那么曝光相应视频,当然不能算侵犯其隐私权。
但如果保安或物业管理公司将电梯里的视频提供给某位业主,作为其证明配偶出轨的证据,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
交通工具是属于半开放的公共空间。
一方面,车辆在路上行驶,会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影响,司机、行人、路边的监控视频能看到(或拍到)乘客的一些举动。另一方面,车辆的内部,是一个密闭的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绝,我们有一定的隐私权。
有些地方的交委规定,出租车上必须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设备,实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初衷是为处理司机不当行为取证、便于乘客寻找失物,提升司机服务质量,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
如果司机或监控人员擅自将视频传播,有可能侵犯乘客或司机的隐私。当地交委表示会注意保护司机和乘客的隐私。
对于乘客,不要在出租车内谈论隐私或敏感话题,不要泄露个人情况。我们律师不要在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内谈论案件,以免泄露当事人的信息或案件情况。
制度漏洞和道德风险永远存在,我们尽量谨言慎行,时刻注意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