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熟人社会,最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产生于民间借贷,最多的纠纷也是源于民间借贷。主要原因是普通百姓对借贷法律关系中,各项权益内容规范认识太浅,所订立文书内容也不规范、不明确。对于其中的所涉及的各项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思路也处于混淆状态,所以常常产生误区,不知所措。今天小编就借款纠纷案中常涉及的内容展开浅析:
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一般人借款都会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那么这份合同何时才真正生效呢?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从贷款人(即债权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用的方式无非就是通过转账、电子汇款、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那么就是当资金到达借款人(即债务人)账户上时才生效。
往往作为贷款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价值的东西作为担保,以确保借款人能够顺利还款,即是借款人到期不还款,也可以通过该担保弥补债权的损失,给自己留个权益保障。那么常见一些担保物权如何确定效力的大小?当多个债权人分别行使权利时又如何分顺序呢?
首先是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存在完全取决于是否丧失占有,如自愿丧失占有或者经留置人同意通过另行担保,留置权也随着消失。
其次是抵押权和质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最后,抵押权和质押权同时出现时,就需要根据时间顺序来决定。多个债权人,多个担保物权的产生。是先抵押后质押?还是先质押后抵押?如果是先抵押后质押,那么效力上具有优先权利的是先登记的抵押权人,然后是质权人,最后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如果先质押后抵押,那么效力上具有优先权利的是质权人,然后是先登记的抵押权人,最后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