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子写借条故意写错日期,法院这样判...

2022年05月11日16:5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孙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找丈母娘柴某借款5万元,之后孙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在一次吵架之后李某便要求孙某把借母亲的钱理顺清楚,并要求孙某打借条,同时通知母亲叫着村干部来到家中当个见证人。

柴某当时寻思现场也有村干部看着,在孙某写好借条后就没细看,顺手把借条放进了包里。

时间一晃已过八年,可孙某一直闭口不提还钱之事,柴某也多次找孙某要求他还钱,可孙某总找借口不还钱。无奈之下,柴某只好将其起诉到法院,但当她从家里拿出借条时,借条上的内容让她惊呆了,内容为:“今借柴某伍万元整。**20011.6.12 孙某**”。

借款时间居然发生在18000年后!看着这张“扎心”的借条,柴某后悔不已,怪自己当初太大意。

法院审理

在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孙某先主张借条中 “伍万元整”四个字不是本人书写,并申请对该四个字进行笔迹鉴定。牟平法院委托烟台某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条中的“伍万元整”四个字是孙某所写。**

孙某看见鉴定结果之后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随后又在庭审中辩称虽然自己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而对自己凭空出具借条的行为,孙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释。

同时孙某以其故意将借条的落款时间写作“20011.6.12”为借口,解释道:这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是要祝愿他与妻子的婚姻感情“万年永固”;并且就算这借条有效根据该落款日期,可还款日期也应是20011年。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遵照生活常识,向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时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属特殊情形,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未对其特殊行为(没收到借款却凭空出具借条)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孙某实际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

关于借条的落款时间(20011.6.12),法院最终认定系孙某书写时的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1年6月12日。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权随时要求孙某还款,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柴某还清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生活中,借条一定要写清楚,以免发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那正确的借条该如何书写呢?继续往下看

(一)注意别把借条写成欠条。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必须与欠条区别开来: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三)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四)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五)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六)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七)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八)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九)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十)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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